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學術規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院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弘揚致知力行、崇真至善的精神,強化學術誠信和學術自律意識,規范學術行為,促進學術繁榮,按照《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以及相關部門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教職工以及以學校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教學科研人員”)。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范
第三條 教學科研人員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學術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學術規范:
(一)學術活動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和出版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原始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二)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約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須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第一作者承擔主要責任。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或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須經過學術界科學論證或權威部門鑒定后,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五)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未參加研究,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
(八)偽造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
(九)重復發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章 評判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受理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學術規范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學院學術規范行為,推進學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組織進行獨立調查和評判;負責向院學術委員會提供明確的調查和認定結果建議;工作組由學術委員會委員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組長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擔任。
第四章 舉報、調查和認定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或工作組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實名舉報、有事實根據的匿名舉報和媒體舉報,并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機制。接受舉報的機構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 接到舉報后,工作組根據相關事實或材料進行查詢,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第九條 調查時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認真審查有關舉報材料,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 工作組將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接到書面調查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應針對報告內容以書面形式向工作組提交反饋意見,未反饋意見的視為認同。
第十一條 工作組對上述調查報告和反饋意見進行審議后,提出事實認定建議,提交院學術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在接到工作組提交的事實認定建議后,于7個工作日內召開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對事實認定建議進行審議,并形成事實認定意見。校務工作會根據院學術委員會提出的事實認定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 各系部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對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 參與調查的人員應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不存在任何實際利益關系。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五條 工作組在組織調查和事實認定過程中,要查清事實,掌握證據,規范程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對舉報人和證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舉報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有關調查和認定情況。
第五章 處罰和復議
第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學術不端行為給予以下處罰:
(一)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教職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含人事關系解聘和專業技術職務解聘)等行政處分;對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兼聘人員、進修教師等以學校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禮道歉、撤銷獎勵、解除合作關系等處理。
(二)對于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予以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學術獎勵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等。
(三)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積極配合調查、認識態度好的;
(二)積極減輕學術不端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九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不配合調查工作,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處分決定書應送達被舉報人,若被舉報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按有關規定及程序向學校申請復議,復議決定是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一條 按有關規定在處分決定書中應明確處分期限。處分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處分期滿后,被處分人可向學院申請解除處分。在處分期限內繼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被處分人,將從嚴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經查證核實,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人員,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進行嚴肅處理。以維護學院和被舉報人合法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