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

  • 2022.03.18
  • 依申請公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的相關要求,為完善學院民主管理制度體系,實現學院的近遠期發展規劃和目標,特制定如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院務公開的基本載體,是學院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教代會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政策,認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院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和促進學院的改革發展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二章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學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學院內部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評議監督權。討論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經教代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七條  學院應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作出相關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詢問、檢查與督促;有權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黨政領導和學院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辦事公正,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自覺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為60%-80%。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的一線教職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青年、女性教職工以及民主黨派等在代表中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選舉以二級院(部)、處、室所在工會小組為選舉單位,直接選舉產生。各選舉單位在黨組織的指導及工會小組長的主持下,根據代表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召開選舉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差額比例為代表名額的20%。學院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選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獲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代表選出后,由各工會小組負責將選舉結果形成書面報告,連同選舉的原始材料,上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組,進行資格代表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教代會設立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代表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資格審查有效后,進行為期5-7天的公示。審查結果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書面報告中應包括本屆代表產生的過程,代表構成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 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內,因人事變動不在本單位工作,代表資格自行中止。若出現教代會代表缺額,在報請教代會同意后,按規定程序進行補選。

代表違法違紀或嚴重失職,或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相關會議活動,不履行代表職責而失去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可以向教代會主席團或學院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后進行重新補選。

罷免、更換或補選代表,須獲得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超過半數建議并經過黨政工聯席會議同意后,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教代會一般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獨立組建代表團。代表團設團長、秘書各1名,由所在代表團的教代會代表推薦產生。團長負責組織本團教代會代表的活動,在會議期間完成大會交給的有關任務,秘書協助做好相關代表團會務、文字材料等事務

第十六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非正式代表的學院中層以上干部、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副高以上專技人員、離退休人員代表等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名,經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總數不超過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七條  教代會在代表中推薦人選,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教代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代表團團長和教師代表,中層以下的教職工代表應超過60%大會主席團人數為10-15人,并由大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教代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主席團根據需要可設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擔任。

教代會主席團主要職責是: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的討論和審議意見;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為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教代會職權的常設機構。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1名,成員若干名。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院工會,執行委員會秘書長可由工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擔任。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其職責是: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討論決定教代會閉會期間有關重要事項;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閉會期間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十九條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經過教代會全體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差額提出,在報經學院黨委審議后,由大會主席團會議醞釀差額或等額候選人正式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第二十條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代會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小組。其工作職責對教代會有關的決議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參與學院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和建議,為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等。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每屆期為5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原則上于每年的5月份召開

閉會期間如遇有必須處理的重大事項,經學院黨委、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或者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

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實到代表必須超過應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會議方為有效。

第五章  籌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籌備工作應建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和會議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組,一般應設: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組、提案審查組、會務組、后勤保障組等。

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一般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校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

教代會召開前,應確定中心議題。教代會籌備小組應根據學院中心任務,針對學校改革、管理、待遇和教職工關心的熱點問題,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與學院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大會中心議題。

第二十三條   各代表團征集有關部門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文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給籌備領導小組。凡屬于需提交大會審議的文件應當提前發給代表,使與會的教職工代表有較充分的時間思考并提出意見。

第二十四條   學院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校務信息公開報告,學院工會負責工會工作報告、工會財務工作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提案審查報告等有關專題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的各工作組要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出大會主席團人員建議名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議名單、專門工作組的組成方案,擬定會議日程、議程,確定需要邀請出席大會的有關方面負責人,編制會議經費預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召開或換屆,應由學院工會提出工作方案,報同級黨組織批準,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工會。換屆大會應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制定的選舉方案內容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選舉辦法、具體要求和組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由籌備領導小組負責人向學院黨組織或黨政工聯席會議報告,會議研究確定大會的主要事項,由學校黨組織下發召開教代會的通知,或批轉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關于召開教代會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聽取學院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教代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代表審議各項報告;確認閉會期間決定事項;選舉產生新一屆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組成人員;表決教代會職權范圍內應當表決通過的學院政策、規章、制度及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凡屬于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并做出相應的會議決議。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審議通過權。大會表決的事項須獲得教代會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學校改革發展、內部管理、教學科研、規章制度、工資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教代會應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辦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組負責提案收集、分類整理、審核、受理、存檔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提案實行集中征集制。一般在教代會召開前1個月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小組發出征集大會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代會代表,進行提案征集并告示提案征集起訖時間。

提案內容應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須由1或多名教代會代表提議、3名以上教代會代表附議,也可由代表團、專門工作小組名義提出。代表團團長作為提案人,需有代表團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議。提案人、附議人需親自簽名。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提案的審查立案程序。

1.提案工作小組收到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后,應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編號;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學院行政職權范圍內可以處理的問題;符合學院實際且具有實際價值或作用,涉及廣大教職工利益;對有爭議的提案,提交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立案。

3.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須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提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提案人,說明原因,作為建議內容歸檔。

4.重大提案應提交學院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或黨政工聯席會討論決定。如確需教代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列為大會議題。提案工作小組應向教代會代表作提案審查和落實工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提案的辦理與落實。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按提案內容分類后送交主管院領導;主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送交分管院領導,逐件落實到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及時做出合理的解釋;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經主管院領導批閱后反饋給提案工作小組,并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提案辦理認可意見;提案工作小組要對提案落實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并在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教代會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第七章  教代會議程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上屆主席團或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負責指定一名成員主持,全體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1.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或大會主席團負責人向大會報告本次教代會的籌備情況(籌備工作報告),提出大會議程和議題的建議;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所作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3.作關于代表增替補情況的說明(有代表需增補、替換時);

4.通過大會主要議題和議程;

5.通過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名單;

6.通過各專門工作組人員組成方案;

7.通過或決定大會的其它事項。

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相關議程可視實際情況進行部分微調。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基本程序:

大會召開前,由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與會代表超過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并報告大會議程。

1.宣布大會開幕;

2.學院領導致辭;

3.上級領導講話;

4.作學院工作報告;

5.作學院工會工作報告、工會財務報告;

6.作校務公開報告;

7.作提案工作報告;

8.報告教代會閉會期間,召開主席團或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9.以代表團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方案、決議草案進行討論、審議;

10.教職工代表作大會發言;

11.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通過大會決議或作出決定;

12.學院領導講話;

13.大會閉幕。

在以上會議程序中,作學校工作報告、學校財務報告、校務公開報告和提案工作報告是每次教代會必不可少的議程,其他會議議程,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微調。

教代會正式會期,應根據學院實際情況而定。教代會正式會期要安排一定的時間用于教職工代表分組討論、主席團活動以及學院領導研究教職工代表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工作機構及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院工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牽頭做好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做好教代會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2.向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其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受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3.對二級院(部)、處、室的教代會制度建設進行指導,組織代表選舉或增補,并做好代表的培訓。

4.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院黨政和學工會應當為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教代會及日常工作所需經費,在學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調查研究制度。學院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和研究并向會議提出建議。

2.咨詢和溝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談會”、“懇談會”、“咨詢會”等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代表團團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和學校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

3.代表檢查和視察制度。組織代表或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教代會決議的貫徹及提案的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視察,促進工作、決議的落實。

4.提案評選制度。學院工會和教代會提案專門工作小組,對本屆或每次教代會的提案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優秀提案給予獎勵,不斷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5.代表培訓制度。每次教代會或對換屆新選出的教職工代表,應進行形勢任務、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論、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可進行專題培訓,不斷提高代表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和素質。

6.立卷歸檔制度。教代會的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范立卷歸檔,由學院統一保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正式執行

    第四十條   制度實施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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