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章程(試行)
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章程(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三章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的職責及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政策,促進學校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和科學化,體現教授治學、民主管理要求,全面推進質量工程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對學校教學管理和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進行調研、咨詢、指導、監督、審議和評估的專門機構。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三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學校主管教學的校領導兼任;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分別由校領導、教學院(部、所)、教務處、學生處、教師發展中心、教學質量管理辦公室、信息與實訓管理中心、繼續教育學院等相關職能部門成員組成。
第四條 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在教務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一般由教務處處長兼任。秘書處負責與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成員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 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教學工作。各二級院(部)可設分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指導本院(部)教學工作。分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須將分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章程、組成及變動情況及時報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章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擔任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熱愛教育事業,熱心教育管理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教學規律,關心學校教學改革和發展,有參與教學管理和人才培養議事的能力和熱情;
(三)為人師表,作風正派;
(四)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調研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七條 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2年,可連聘連任。
第八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崗位變動后,其職務自動解除,新任委員由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予以相應調整。
第四章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的職責及工作制度
第九條 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教學改革和教學質量監控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審議學校教材規劃與建設方案并提出建議;
(五)評審各級各類“教學工程”項目,并作出相應決議;
(六)評審學校設立的各類教學獎項,并作出相應決議;
(七)參與、審議學校重要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的制訂及修改。
第十條 根據學校教學工作的需要,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每學年召開若干次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由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須有2/3(含2/3)以上委員參加投票方為有效;對會議議題進行表決時,須有超過有效票數的1/2贊成時方為通過。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根據審議內容,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沒有表決權,但可參與會議討論,并發表相關意見。
第十二條 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必須嚴格遵守本章程,積極參與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履行委員職責,為提高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做出貢獻。
第十三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有權直接向學校領導、各職能部門、各教學院(部)提出有關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全體委員2/3(含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校長簽發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