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規則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工作運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體系,規范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與運行規則,促進學術權力在學校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產生,行使學校有關學術事務的咨詢、指導、審議和決策等職權,推動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黨的各項有關教育、科研工作方針政策,貫徹求實創新精神,發揚學術民主和科學、公正的良好風尚,積極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
第二章 組織規則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可聘請3-5名校外專家(包括行業企業專家、本科院校教授和其他高職院校教授)擔任名譽主任、委員或顧問。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有兩種途徑,一是學院(部)按照學校分配的名額進行推薦,二是科研處提出特別聘請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學院(部)按照學校分配的名額和基本要求公開推薦和民主選舉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學院(部)推薦和選舉委員候選人的過程要公開、公正,要充分反映廣大教師的意見,可采用本單位全體教師直接選舉產生,也可經學院院(部)務會議按照學校分配名額的兩倍人數提名后由全體教師以差額選舉方式產生。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由校長兼任,也可以由校長提名并經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確定學術委員會正式組成人員,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被校長辦公會否決的不再補報。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章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辦事公正。
(二)關心學校建設與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三)學術造詣高,在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受聘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學術委員會在每屆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多數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審議,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崗位職務調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委員職責或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繼續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條 對于學術委員會委員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而出現委員會缺額,可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后補聘。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知悉與學校學術事務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針對學術事務向學校職能部門提出咨詢和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獨立、自由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術委員會工作和學校學術事務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權力。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責,積極參與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義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學校學術規劃、學術標準、學術制度,評審學校學術成果、學術項目、學術人選,提出咨詢意見建議等。具體包括: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審議學校科學研究發展規劃與科研評價標準,為學校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發展等重大學術發展規劃提供咨詢。
(二)審議學校學術活動方面的重大事項,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務、重大科技項目的開發、科研機構設置與建設等。
(三)審議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和評聘辦法。
(四)審議學術道德規范及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檢舉。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進行認定并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等行為,依職權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針對當事人學術稱號、待遇方面的處理建議。
(五)評議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立項、推薦申報、結題;評定和推選學校科研成果獎勵。
(六)評議教師職稱及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學術水平評價,評議各級政府部門人才選拔計劃人選。
(七)指導校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和科研合作,評議學術帶頭人和科研團隊。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章 工作運行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召開,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秘書處負責收集和準備,報請主任委員審定。對于需聽取委員咨詢意見的議題,應事先將有關資料發至每位委員,以做好發言準備。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學術民主,到會委員應針對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提倡不同學派和不同學術見解的自由探討。對于重大問題或者需形成集中意見的議題,可根據主任委員的提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見,同意票數超過全體會議應到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對會議討論情況及不同意見,不得在會外散布或泄漏。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議題回避制度。當會議議題涉及委員本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時,該委員在討論該議題時應予回避。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重大學術事項時,可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列席會議,廣泛聽取意見。對于某類學科的特殊問題或某些專業性很強的重大學術事項,經主任委員批準,由學術委員會授權,可組成常設或臨時性專門委員會、專家組進行評審;根據實際情況,此類專門委員會或專家組得出的初步評審結果,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審核后,直接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專家組)議事決策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有關學科的特殊問題或某些專業性很強的重大學術事項上,注意尊重少數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會議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出席委員人數、缺席委員名單、議題、咨詢評審意見、審議結果或會議形成的集中意見、會議主席簽字等。會議記錄及相關材料由秘書處按規定保管和歸檔。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掛靠科研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為學術委員會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和必要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須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科研處。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校長簽發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三年,原有關于學術委員會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