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特長與創新創業學分獎勵辦法
添加時間:2015-12-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倡導學生積極參加課外競賽、科技和科研活動、創造發明活動和各類實踐活動,激發和培養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結合學院實際,經學院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研究決定,全院高職各專業可設“特長與創新創業學分”,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長與創新創業獎勵學分是指全日制高職生在校期間,以我院學生名義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愛好,在學校認定的各類競賽、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發表論文、自主創業等方面取得成果,通過申請和學院教務處認定審批后所獲得的相應學分。
第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同一學生同一學年同一項目不累加得分,只記最高獎勵學分分值;集體獎項與個人獎項有重復的,取最高值計獎勵學分,不重復計算。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特長與創新創業學分”獎勵總計不超過為6學分,可頂替各類課程學分。
第二章 特長與創新學分獎勵的范圍
第五條 特長與創新創業獎勵學分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及以上獎勵者。
2.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各類文化、體育、藝術活動競賽三等獎及以上獎勵者。
3.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各類論文、小發明評比三等獎及以上獎勵者。
4.考取與本專業相關的高級職業資格證書者。
5.非英語專業學生取得大學英語四級或六級,非計算機、電子商務專業學生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以上者。
6.在全校性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文化、體育等活動中獲得第一名者。
7.在專業學習某各領域有特別優秀者。
8. 創辦自己的企業,并實際進行運營。
9.其他可以說明具備一定特長或創新、創業能力者。
第三章 特長與創新創業學分獎勵的認定與計算
第六條 參加競賽活動學分獎勵的認定范圍及其標準。
1.參加競賽活動學分獎勵范圍。指代表學校參加的各級大學生職業技能大賽、創業大賽、各級文化藝體比賽的正式參賽者,并以獲獎證書或獲獎文件為學分獎勵依據。
表一:競賽活動學分獎勵標準
獲獎名次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優秀獎 |
國家級 | 6.0 | 5.0 | 4.0 | 3.0 |
省級 | 5.0 | 4.0 | 3.0 | 2.0 |
市級 | 4.0 | 3.0 | 2.0 | 1.0 |
院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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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加科研、發明創造活動、發表論文學分獎勵的認定范圍及其標準。
1. 科研發明獲獎學分獎勵標準。以收到的獲獎證書為學分獎勵依據。獎勵標準參照“競賽活動學分獎勵標準”
2.論文學分獎勵標準。在國際、國內正式出版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等以收到的正式出版物為學分獎勵依據。
表二:發表科研論文的學分獎勵標準
作者排名 | 國際刊號ISSN | 國內核心期刊 | 國內一般刊物 |
獨立完成 | 6.0 | 4.0 | 2.0 |
第一作者 | 5.0 | 3.0 | 1.0 |
第二作者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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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獲取證書學分獎的認定范圍及標準。
1.外語等級證書學分獎勵標準。指參加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獲相應外語等級證書者,并以獲取的英語等級證書為學分獎勵的依據。
表三:獲外語等級證書的學分獎勵標準
專業類別 | 英語四級 | 英語六級 |
非英語專業 | 1.0 | 3.0 |
英語專業 |
| 2.0 |
2.計算機等級證書學分獎勵標準。指參加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獲相應計算機等級證書者,并以獲取的計算機等級證書為學分獎勵的依據。
表四: 獲計算機等級證書的學分獎勵標準
專業類別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非計算機、電子商務專業 | 1.0 | 2.0 | 4.0 |
計算機、電子商務專業 |
| 1.0 | 3.0 |
3、考取與本專業相關的高級職業資格證書者,獎勵學分2學分。
第九條 其他受到國家、省級、學校特別表彰者、或在專業學習某各領域有特別優秀者、及其他可以說明具備一定特長或創新、創業能力者,經學校教務處審核認定的其他活動或項目,也可以獲得相應學分,具體分值視情況進行評定。
第四章 創新創業獎勵學分的認定程序
第十條 各教學單位的相關人員負責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教務處負責異議的裁決和獎勵學分的最終認定。
第十一條 每學期初受理特長與創新創業獎勵學分的申報工作。由學生本人填寫《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特長與創新創業獎勵學分申請表》(見附件)一式兩份,并附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交所在系部審查、統一報教務處審批。具體實施程序為:第三周為學生申請時間,第四周為二級院部審核時間,第五周為教務處審批時間,第六周公示,第七周為登記學分時間。
第十二條 對畢業班學生,在畢業當年的6月1日-15日單獨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時間為當年的5月30日。
第十三條 對在申請獎勵學分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以考試舞弊論處。對幫助申請人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學校將按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五章 獎勵學分記載及用途
第十四條 學生取得的特長與創新創業獎勵學分由教務處書面通知學生所在二級院部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中,課程名稱登記為“創新創業獎勵學分”,成績一律記為“優秀”,考核形式為“考查”。 并由學校頒發“獎勵證明書”。
第十五條 學生獲得的特長與創新創業獎勵學分,可頂替未修的相關課程學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系部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特長與創新創業學分申請表
( —— 學年 第 學期)
所在系 |
| 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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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別 |
| 年級 |
| 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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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長與創新創業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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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長與創新創業項目類型 | □技能/文體競賽 □科研/論文 □等級證書 □其他 | ||||||||||||||
特長與創新創業項目等級 | □ 國家級 □ 省級 □ 市級 □ 院級 | ||||||||||||||
序號 | 創新創業實踐項目 | 證書或其他憑據 | 申請學分 | 所抵課程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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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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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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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申報獎勵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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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材料清單目錄(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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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院部審核 |
負責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建議學生應獲獎勵學分 | |||||||||||||
教務處 審批意見 |
負責人簽名:____ ___(公章)_______年 月 日
| 確定學生實獲獎勵學分 |
備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一份教務處留存